回复: 用友财务软件解密锁——猎狗101
猎狗101合法性探讨
本人从事信息安全研究十几年,自信多项加密技术成果据世界领先水平,因没有“资历”得不到承认,不得不以解密技能展示自己的能量,希图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。针对软件加密公认为最好的技术“软件狗”,制作了一套万能的解密工具“超级母狗”,攻击的目标为所有带狗软件的“软件狗”。制作并销售这些“软件狗”的替代品(统一以“猎狗”加代码命名)不仅为显示能量,更为积累足够的资金,实施自己的加密技术。例如价格性能比优于美国现有破解技术百倍的“DES密钥专用搜索机”,只要二百万元的启动资金,就能制造完整的样机展现优异的性能,对我国在世界加密技术领域地位的提高,绝非奥运会上几块金牌可比。购买“猎狗”系列产品的意义,不仅为企业节约大量资金,同时至少也支持了为国争光的壮举。
“超级母狗”刚出世即一举攻破用友财务软件,曾向[url=mk
MSITStore:E:\保留文件夹\APan\A1\集粹\甜葡萄.chm::/文件集/致用友公司的信.htm]用友公司各位总裁[/url]致信,希图寻求合作机会。2000年11月3日,用友公司在应该收到于10月16日挂号发出的上述信件时,非但不予正面理睬且积极组织应对措施:发布“[url=mk
MSITStore:E:\保留文件夹\APan\A1\集粹\甜葡萄.chm::/文件集/用友打击盗版通知.htm]关于全国打击盗版的通知[/url]”,故意忽略应该知道的本人已成功破解软件狗且准备销售的信息;并在12月15日发布的更新版本(8.12版)中针对该信提出的加密缺陷,及时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,符合高院关于《民法通则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“默示”行为。于是,用友软件加密锁的替代工具“猎狗101”被列为首次批量制作出售的商品就具备一定的合法性。
根据《民法通则》有关规定:“猎狗101”制造销售的全部法律责任完全在制作者,无论普通用户或代理人,均不承担连带责任。无论本人与用友集团对簿公堂或达成任何共识,不会对用户或代理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。
[以下内容已经废止,不过保持原貌而已]
“猎狗101”硬件加密且维持一定价位、暂时限定经营范围(胶东半岛)限量(2000套)供应市场、不提供软件及软件技术服务;短期内不再升级改进、不对用友改变加密手段的8.13版及后续版本加密盒实施新的攻击,在正式投放市场前,又致信[url=mk
MSITStore:E:\保留文件夹\APan\A1\集粹\甜葡萄.chm::/文件集/致用友威海分公司.htm]山东用友威海分公司[/url],并与其经理毕志强先生面谈,表达了本人随时准备与用友集团决策人对话的愿望。
2000套并不是很大的数量,且随时可能因与用友的主动或被动交涉而终止供应,如有兴趣使用或代理,希望抓紧商机。一旦停止供货,只保证包换产品和已付款的供应,无法保证尚未实施的合同供货。